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所稱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根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规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中所谓的不動產,指的是具有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的土地及建物。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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