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所稱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條規定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中所指的債權、債務和對各種事業的投資的定義。其中,債權是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債務是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對各種事業的投資則指對尚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的投資。 依據該條規定的範例,債權可以是公職人員擁有的向他人請求支付的債務證明,例如借款合約。債務則是指公職人員被要求還款的義務,例如信用卡債務。對各種事業的投資可以包括公職人員在沒有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中的投資,例如投資在一個新創公司中。這些都是公職人員在財產申報時需要報告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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