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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990541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該申報人雖未實際出資,然既屬其名下財產,仍應依法據實申報;惟借名者若經申報人之同意或授權,且確有實際出資者,則須視具體個案事實判斷是否涉有違反相關法令規範之情形存在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內「對各種事業投資」項目之取得(發生)原因載明「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之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 99 年 12 月 3 日(99)秘台申參字第 0991812845號函。

二、按對於各種事業之一定金額以上投資為公職人員應申報財產;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5 條第1 項第 3 款及施行細則第 1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法所定申報義務人乃申報人本身,本法所課予者,係申報人於申報前確實查詢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自名下之財產後誠實申報之義務,尚與財產之實際支配、管領者無涉。倘為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之情形,該申報人雖未實際出資,惟既屬其名下財產,仍應據實申報。惟借名者若經申報人之同意或授權,且確有實際出資,是否涉有違反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仍須視具體個案事實而定。

正本

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字第 09990541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關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該申報人雖未實際出資,然既屬其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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