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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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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每類之總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2. 2.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一併申報之財產,其一定金額,應各別依前項規定分開計算。
  3. 3.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計算;有價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规定: 1. 根据第一款之规定,公職人員应申报的一定金額的现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对各種事業之投資,每类之总额为新台幣一百萬元。这意味着公職人員在申报财产时,针对这些类别的财产总额超过一百萬元时,需要进行申报。 例如,如果某位公職人員拥有新台幣200萬元的存款和新台幣100萬元的股票,他需要申报这两项财产的总值为新台幣300萬元。 2.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公職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分别根据上述规定单独计算其所应申报的一定金額的财產。这意味着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申报是独立于公職人員的申报,并且按照规定的金额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某位公職人員的配偶拥有新台幣80萬元的存款和新台幣30萬元的珠寶,配偶就需要将这两项财产的总值分别计算,并按照规定分别申报。 3. 第三款规定了外幣和有價證券的计算方法。外幣需要根据申报日的收盤匯率进行折算计算;有價證券的價值根据其票面價額进行计算,对于没有票面價額的有價證券,可以根据申报日的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进行计算;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的價值,如果有挂牌市價,则根据申报日的挂牌市價进行计算,如果没有挂牌市價,则根据已知的交易價額进行计算。 这些规定确保了公職人員在申报财产时采取正确的计算方法,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

相關函釋 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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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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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