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规定: 1. 根据第一款之规定,公職人員应申报的一定金額的现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对各種事業之投資,每类之总额为新台幣一百萬元。这意味着公職人員在申报财产时,针对这些类别的财产总额超过一百萬元时,需要进行申报。 例如,如果某位公職人員拥有新台幣200萬元的存款和新台幣100萬元的股票,他需要申报这两项财产的总值为新台幣300萬元。 2.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公職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分别根据上述规定单独计算其所应申报的一定金額的财產。这意味着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申报是独立于公職人員的申报,并且按照规定的金额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某位公職人員的配偶拥有新台幣80萬元的存款和新台幣30萬元的珠寶,配偶就需要将这两项财产的总值分别计算,并按照规定分别申报。 3. 第三款规定了外幣和有價證券的计算方法。外幣需要根据申报日的收盤匯率进行折算计算;有價證券的價值根据其票面價額进行计算,对于没有票面價額的有價證券,可以根据申报日的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进行计算;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的價值,如果有挂牌市價,则根据申报日的挂牌市價进行计算,如果没有挂牌市價,则根据已知的交易價額进行计算。 这些规定确保了公職人員在申报财产时采取正确的计算方法,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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