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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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應指派專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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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9 條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在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應指派專人在場。這意味著當申請人要查閱財產申報資料時,受理申報機關(構)必須派遣專人在場提供協助。這項規定確保了申請人可以正確、便利地查閱自己的財產申報資料。現行法規中並未提供具體範例或案例與此條規定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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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