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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0.1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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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以下稱申報人)申報財產,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財產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
  2. 受理申報機關(構)採網路申報方式者,申報人之簽名或蓋章,以可資辨別申報人身分之電子簽章代之。
  3.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應製發收據予申報人,並載明受理日期。但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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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符規定格式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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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下列各款項目為形式審: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信託申報者,應檢附相關文件。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字跡應清晰。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2. 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申報人逾期不為補正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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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得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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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個案之查,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其申報不實或涉有貪瀆之情事。 二、申報人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 三、其他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之嫌疑。
  2.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之查核,指申報年度申報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
  3.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時,應以抽籤前之財產申報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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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理申報機關(構)之上級政風機關(構)複核時,亦同。
  2. 申報人得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以口頭陳述意見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並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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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
  2.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未予信託者,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信託並申報。
  3. 申報人於接獲第一項通知後,如發現有錯誤者,應即檢具正確財產資料之證明,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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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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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依第五條規定完成形式審後,應按申報人所申報之資料,彙整每人一冊,編號保存。
  2. 受理申報機關(構)就前項資料,應影(列)印加蓋與原本相符之章戳,列冊供人查閱。
  3.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申請查閱時,應遮蓋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或汽車牌照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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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3.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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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
  2.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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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2. 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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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二、不得抄錄、攝影、影印。 三、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四、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五、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2. 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依法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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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0.1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