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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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規定了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的程序和限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下面是對各項款的解釋: 1. 根據第一項,任何想要查閱申報人申報的財產資料的人,必須填寫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申請。 2. 根據第二項,如果申請查閱的人是已成年的中華民國國民,才有資格申請查閱。 3. 根據第三項,申請書必須記載以下事項,申請人在簽名確認後,將其交給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 - 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查閱申報資料的目的。 - 申請人聲明對查閱的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使用。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65)
- 非名詞
- 具結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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