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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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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2.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3. 3.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規定了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的程序和限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下面是對各項款的解釋: 1. 根據第一項,任何想要查閱申報人申報的財產資料的人,必須填寫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申請。 2. 根據第二項,如果申請查閱的人是已成年的中華民國國民,才有資格申請查閱。 3. 根據第三項,申請書必須記載以下事項,申請人在簽名確認後,將其交給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 - 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查閱申報資料的目的。 - 申請人聲明對查閱的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使用。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65)

  • 名詞
  • 具結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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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3 條規定:「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