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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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機關(構)對於前二條查核結果,應留有完整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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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9條,受理申報機關(構)對於前二條(即指第七條和第八條)的查核結果,應留有完整之紀錄。這表示申報機關在審核及查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時,應該做好相關紀錄,以保留審核過程的完整性。 根據最新資訊,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政府機關對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的審核及查閱程序有明確規定。第9條要求申報機關在審核完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資料後,應將查核結果留下完整的紀錄。這是為了確保審核的過程可以依據法規進行,並且能夠提供後續的查閱使用。 例如,如果某個公職人員在財產申報中出現了不一致或不完整的情況,申報機關在審核過程中應該詳細記錄相關資訊,包括查核的時間、查核的內容、確認的結果等等。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提供相關紀錄作為證據,也有助於後續的查驗和追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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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