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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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該法條規定了個案之查核和一定比例之查核的情形。 1. 個案之查核: 根據該條第一項,個案之查核可分為三種情形: - 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其申報不實或涉有貪瀆之情事。 - 申報人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 - 其他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之嫌疑。 這表示當有人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申報人姓名並指明其申報不實或涉及貪瀆的情事,也有可能是申報人的生活和消費狀況明顯超過其薪資收入,或者其他足以認定申報人可能有申報不實或貪瀆之嫌疑的證據時,就可以進行個案之查核。 2. 一定比例之查核: 根據該條第二項,一定比例之查核是指申報年度中需要查核的申報人數量超過申報總人數的百分之五以上。這表示在申報年度中,當需要查核的申報人數量超過申報總人數的百分之五時,就需要進行一定比例的查核。 3. 抽籤方式進行查核: 根據該條第三項,當受理申報機關進行一定比例的查核時,應以抽籤前的財產申報資料為準。這表示在進行一定比例的查核時,需要以抽籤前的財產申報資料為基準進行查核。 範例:例如,如果在某個申報年度中,有1000人進行財產申報,根據一定比例的查核,當需要查核的申報人數超過申報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即超過50人時,就需要進行一定比例的查核。如果需要查核的人數是60人,那麼在查核的過程中,只能使用抽籤前的財產申報資料,不可以修改後續抽籤的結果。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陳情名詞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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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