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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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得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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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當申報人在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有錯誤時,可以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並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提出更正申請。然而,原先的申報表不得被抽換;如果申報人使用網路申報方式,則可以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 參考法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 依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例如,甲公職人員在進行財產申報時,不小心填寫了錯誤的資料。甲後來發現錯誤並想更正申報資料,依照該法條,甲可以重新填寫詳實的申報表,並向原受理申報的機關提出更正的申請。但是,之前填寫的申報表不能被抽換,因此甲必須填寫完整新的申報表。如果甲使用網路方式進行申報,則可以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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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