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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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下列各款項目為形式審核: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信託申報者,應檢附相關文件。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字跡應清晰。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 2.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申報人逾期不為補正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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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5條規定了受理申報機關對申報資料的審核項目和補正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包括檢查基本資料是否填寫完整,信託申報者是否有附上相關文件,增、刪、塗改處是否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的字跡是否清晰,以及申報人是否在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在末頁簽名或蓋章。此外,如有欄位空白,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如果申報人提出的申報表不符合上述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應通知申報人限期補正。如果申報人逾期不補正,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記錄留存該事項。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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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