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4

快速跳轉

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4條,若申報人逾規定期限進行財產申報,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接受其申報。換句話說,即使申報人過了申報期限,財產申報的審核程序仍然會被進行。具體而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的期限為一定的年度,如果申報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申報,受理申報機關(構)仍然應該處理這一申報,並進行相應的審核與認定。一般來說,即使申報人逾期申報,受理機關仍然會接收並審核其申報資料,並依據相關法規進行後續處理。儘管逾期申報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但這並不影響申報人提交申報的權利和應該接受相應的審核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4 條規定:「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