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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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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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4條,若申報人逾規定期限進行財產申報,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接受其申報。換句話說,即使申報人過了申報期限,財產申報的審核程序仍然會被進行。具體而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的期限為一定的年度,如果申報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申報,受理申報機關(構)仍然應該處理這一申報,並進行相應的審核與認定。一般來說,即使申報人逾期申報,受理機關仍然會接收並審核其申報資料,並依據相關法規進行後續處理。儘管逾期申報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但這並不影響申報人提交申報的權利和應該接受相應的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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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