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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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為申報人不是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應將經過查核後的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在原申報表上,並通知申報人。此外,如果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為申報人不是故意未信託財產,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信託並進行申報。假如申報人在接到第一項通知後發現有錯誤,應立即提供正確財產資料的證明,並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相關範例可參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3條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7條,前者規定了申報人發現自己申報的財產有遺漏或不實時應補正的義務,後者則規定了如何處理這樣的情況。
- 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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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