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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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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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1條,如果受理申報機關是政風機關時,該機關首長和副首長的財產申報資料將由上級政風機關進行查核和處理。如果該機關沒有上級政風機關,則移交給法務部進行查核和處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108年7月9日。依照該法規,政風機關是指負責監督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以及追查貪污與腐敗的機構。另外,法務部則是代表政府擔任司法事務的部門。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方政府的政風局負責處理該地方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則該政風局的首長和副首長的財產申報資料將由上級政風機關(例如省級或國家級政風機關)進行查核和處理。若該政風局沒有上級政風機關,則移交給法務部負責查核和處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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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