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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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以下稱申報人)申報財產,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財產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
- 2.受理申報機關(構)採網路申報方式者,申報人之簽名或蓋章,以可資辨別申報人身分之電子簽章代之。
- 3.受理申報機關(構)於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應製發收據予申報人,並載明受理日期。但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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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2條規定了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申報財產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申報人應詳實填寫規定格式的申報表並簽名或蓋章,然後提交給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如果受理申報機關採用網路申報方式,則申報人的簽名或蓋章可以使用可資辨別申報人身分的電子簽章代替。受理申報機關在收到申報人的申報表後,應該製發收據給申報人並載明受理日期。然而,如果是採用網路申報方式,則不需要製發收據。 參考法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2條 (105.08.23) 範例:甲是一位公職人員,他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的要求,填寫了詳實的申報表,並在表上簽了名。然後,甲將申報表提交給負責受理申報的機關。該機關收到申報表後,製發了一份收據給甲,上面載明了收據的日期。這樣,甲完成了他的財產申報程序。如果甲使用網路申報方式,他可以使用可辨別身分的電子簽章替代實際簽名。而且,他不需要獲得實體的收據,因為採用網路申報方式的時候不需要製發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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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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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