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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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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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條的說明,該辦法是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制定的。這表示該辦法是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特定條款進行解釋和規定的。該辦法可能包含有關審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民眾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的相關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法規
- 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6 條條文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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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