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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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 2.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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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5 條是指在進行財產申報資料查閱時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第一項,申請人應自行到場進行查閱,不得委任他人代為辦理。這表示申請人必須親自前往相關機關或單位進行查閱,不得以他人代理或代辦。 另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以證明自己的身份。這是為了確保查閱財產申報資料的人確實是該申請人本人,以保障查閱的安全性和正確性。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查閱時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護照。這是為了確認申請人的身份,以保證只有合法申請人才能進行查閱財產申報資料。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則可能無法進行查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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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