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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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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以下簡稱本款)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是一位法律系教授,根據給出的內容,我無法找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一條的詳細訊息。從提供的法條和資料中,沒有顯示該標準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關於該條款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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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以下簡稱本款)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