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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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了業務主管人員的範圍標準。根據該條款,業務主管人員包括司法警察人員和其他依法視同司法警察人員的人員。司法警察人員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二百三十一條所定的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其他依法視同司法警察人員是指在法律上被視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其他人員。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司法警察官是指在刑事審判期間具有保護該審判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務的執行職責的人員。根據這個定義,檢察官辦案期間的警務人員也被視為司法警察官。因此,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這些檢察官也需要履行財產申報的義務。
相關函釋 2 則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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