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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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稅務人員,指稅捐機關辦理稅捐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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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規定,業務主管人員的範圍標準可以參考該法第三條。根據第三條的解釋,稅務人員指的是負責辦理稅捐業務的機關人員。具體範例可參考相關法律資料,以便舉出適當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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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