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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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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執行關務業務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4條,業務主管人員的範圍包括依照關務人員人事條例被任用並執行關務業務的人員。根據此法條,業務主管人員應該指的是在關務部門擔任管理職務的人員,並且受到相關法規的規範。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並無提及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對此法條的進一步解釋。因此,無法就此問題提供更詳細的回答。

相關函釋 1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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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4 條規定:「本款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執行關務業務之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