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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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地政人員,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法令辦理地政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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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的解釋,本項法條所提到的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5 條是指地政人員,也就是在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工作,負責根據土地法令辦理地政業務的人員。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01
- 土地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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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