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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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會計人員,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內部審核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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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業務主管人員的範圍標準包含在第六條中。根據第六條的解釋,這裡所指的會計人員指的是負責內部審核業務的人員,並要依據會計法令的要求進行相關工作。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業務主管人員能夠正確、透明地處理財務事務並提交申報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擔任業務主管的公職人員同時也負責內部審核工作,根據這項規定,他必須在申報財產時遵守相關的會計法令。他需要確保在進行財務審核時正確地記錄、核對並分析財務數據,並確保財務報表的准確性和合規性。同時,他也需要按照法令要求提交完整的財產申報資料,以提供作為參考。
- 會計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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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