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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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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審計人員,指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7 條的解釋,該條款中所指的審計人員是指根據審計法令來執行相關審計業務的人員。 參考資料: 審計法正式名稱為「中華民國審計法」,是中華民國(臺灣)的一部法律,最新修正版本的發佈日期為2020年1月15日,可參考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7)。 範例: 根據審計法第五條,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可以對相關的財務報表和帳目進行審計。例如,某政府部門的財務報表需要審計,該部門聘請了一位審計師來負責審計工作。這位審計師就是根據審計法令執行審計相關業務的審計人員。

  • 審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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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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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7 條規定:「本款所稱審計人員,指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之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