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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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建築管理人員,指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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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部分的問題所提到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規定的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可以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的第8條找到答案。根據該法施行細則第8條,建築管理人員的範圍包括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的人員。這表示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時,從事這些建築管理相關業務的人員需要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財產申報。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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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