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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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之規劃、訂定、推動及投資審議。 二、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 三、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四、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及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五、所屬機關辦理經濟與產業、商業發展、國際貿易、能源、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水利、智慧財產權、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地質調查、礦產土石資源之督導。 六、所屬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經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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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組織法第2條,經濟部的職掌有以下幾項: 一、負責規劃、制定、推進投資政策和招商策略,以及進行投資審議。 二、負責規劃、制定和推進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 三、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以配合經濟和產業政策。 四、負責監督和管理所屬的國營事業,直接投資事業的公股管理,以及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監督和管理。 五、負責督導所屬機關辦理經濟與產業、商業發展、國際貿易、能源、中小及新創企業的發展、水利、智慧財產權、產業園區和科技產業園區、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地質調查、礦產土石資源。 六、督導、協調和推動所屬經貿人員培訓機構。 七、處理其他相關的經濟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經濟部負責制定和推動投資政策和招商策略,以及進行投資審議。此外,經濟部還負責制定和推動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並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以配合經濟和產業政策。經濟部同時負責監督和管理所屬的國營事業,直接投資事業的公股管理,以及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監督和管理。此外,經濟部還督導所屬機關辦理各種經濟業務,如商業發展、國際貿易、能源管理、中小企業和新創企業發展、水利、智慧財產權、產業園區和科技產業園區等。經濟部還督導、協調和推動所屬經貿人員培訓機構的工作。除了以上所列的職責,經濟部還處理其他相關的經濟事項。 參考資料: - 經濟部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50084&FLNO=2 - 台灣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 https://www.twse.com.tw/zh/
立法沿革 4 版
(0380419 制定)
經濟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570127 全文修正)
經濟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700106 全文修正)
經濟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120516 全文修正)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之規劃、訂定、推動及投資審議。 二、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 三、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四、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及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五、所屬機關辦理經濟與產業、商業發展、國際貿易、能源、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水利、智慧財產權、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地質調查、礦產土石資源之督導。 六、所屬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經濟事項。
- 業名詞
- 法人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經濟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經濟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經濟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之規劃、訂定、推動及投資審議。 二、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 三、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 四、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及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五、所屬機關辦理經濟與產業、商業發展、國際貿易、能源、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水利、智慧財產權、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地質調查、礦產土石資源之督導。 六、所屬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經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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