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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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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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組織法第3條,經濟部設有部長、政務次長和常務次長等職位。部長一職為特任職位,而政務次長和常務次長的職務等級則分別為簡任第十四職等。這表示部長為特別指定人選,相對應的職位等級較高。政務次長和常務次長的職位等級則較低,符合相對應的簡任職位等級。 例如,根據經濟部的網站上公布的組織條例,目前的經濟部部長為林全,政務次長有賴增梅和廖俊智,常務次長為辜文輝。他們的職務等級與經濟部組織法第3條所規定的相符。
立法沿革 4 版
(0380419 制定)
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570127 全文修正)
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700106 全文修正)
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120516 全文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比照名詞
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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