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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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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應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組織法第 6 條的規定,經濟部為了業務需求,可以提請行政院核准後,在境外派員辦事,並且需要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進行辦理。根據參考資料未有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4

(0380419 制定)

經濟部設水利署,主管水利行政及業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570127 全文修正)

經濟部為促進對外經濟關係,得呈准行政院設置駐外經濟或商務機構。

(0700106 全文修正)

經濟部設工業局,掌理工業政策、法規之擬訂及規劃、管理、統籌、協調與發展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120516 全文修正)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名詞
  • 名詞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規
(0380419 制定)

經濟部設水利署,主管水利行政及業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570127 全文修正)

經濟部為促進對外經濟關係,得呈准行政院設置駐外經濟或商務機構。

(0700106 全文修正)

經濟部設工業局,掌理工業政策、法規之擬訂及規劃、管理、統籌、協調與發展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120516 全文修正)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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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