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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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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局在對外公文時應以經濟部的名義進行。然而,在某些事項下,該局可以直接行文,而不必經過經濟部的同意,這些事項包括遵照部門規定應該轉辦的事項、依照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監督,以及曾經經過部門核准的事項。這些事項是該局可以自主處理的,並且不需要經過經濟部的同意。例如,如果經濟部規定某項事務應由工業局負責處理,該局可以直接行文來進行相關的工作。另外,如果經濟部制定了一套監督工業局的辦法,工業局可以按照這套辦法來進行監督工作。最後,如果某項事務經過了經濟部的核准,工業局可以直接行文來執行這項事務,而不需要再經過經濟部的同意。

立法沿革 2

(0591208 制定)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0730406 全文修正)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 名詞
(0591208 制定)

明定本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0730406 全文修正)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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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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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