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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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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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局在對外公文時應以經濟部的名義進行。然而,在某些事項下,該局可以直接行文,而不必經過經濟部的同意,這些事項包括遵照部門規定應該轉辦的事項、依照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監督,以及曾經經過部門核准的事項。這些事項是該局可以自主處理的,並且不需要經過經濟部的同意。例如,如果經濟部規定某項事務應由工業局負責處理,該局可以直接行文來進行相關的工作。另外,如果經濟部制定了一套監督工業局的辦法,工業局可以按照這套辦法來進行監督工作。最後,如果某項事務經過了經濟部的核准,工業局可以直接行文來執行這項事務,而不需要再經過經濟部的同意。
立法沿革 2 版
(0591208 制定)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0730406 全文修正)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 核名詞
(0591208 制定)
明定本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0730406 全文修正)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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