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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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七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五十人至五十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十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一人或二人,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四十人,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2.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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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該局設有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副組長、秘書、技正、科長、編審、專員、技士、科員、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並分別列有不同的職等範圍。 其中,主任秘書、組長和專門委員的職位列在第8至第12職等之間,副組長的職位列在第7至第11職等之間,秘書和技正的職位列在第6至第9職等之間,科長和編審的職位列在第6至第9職等之間,專員的職位列在第6至第9職等之間,技士和科員的職位列在第3至第5職等之間,辦事員的職位列在第3或第4職等之間,書記的職位列在第1至第3職等之間。 根據這些職等的規定,技正有機會兼任組長、副組長和科長的職位。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技正被兼任為組長,那麼他的職位將是第7至第11職等之一。 資料來源(範例): - 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最新修訂日期: 107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2 版
(0591208 制定)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七人,職位列第七至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二十八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九人至十二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編審一人或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七人至三十四人,科員十二人至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九人至十一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三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本局所置人員之職稱、職等及員額。
(0730406 全文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七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五十人至五十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十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一人或二人,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四十人,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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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局所置人員之職稱、職等及員額。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七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五十人至五十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十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一人或二人,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四十人,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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