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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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 2.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
- 3.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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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條有三個款項。 根據第一款,該院的事業年度應與政府的會計年度一致。換句話說,工業技術研究院的財務年度應該與政府的財務年度相同。這樣可以確保該院的財務管理與政府的監督與報告流程保持一致。 根據第二款,關於預算與決算的編制審查,必須遵循以下程序: 1. 在事業年度開始前,該院應制定工作計畫,編制收支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提交主管機關審核。 2. 在事業年度結束時,該院應編制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和收支決算,經監事會審核後,提交主管機關審核。 根據第三款的規定,上述計畫、預算、決算和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提交行政院,再轉送立法院審議。這意味著工業技術研究院的計畫、預算、決算和報告需要經過政府相應的部門和立法機構的審查和批准。
立法沿革 1 版
(0620125 制定)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為期工業技術研究院之研究工作密切配合政府施政計劃,其事業年度自應與政府會計年度相一致,其預決算之編審,依照規定辦理,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為期工業技術研究院之研究工作密切配合政府施政計劃,其事業年度自應與政府會計年度相一致,其預決算之編審,依照規定辦理,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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