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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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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2. 2.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後,呈報主管機關。
  3. 3.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條有三個款項。 根據第一款,該院的事業年度應與政府的會計年度一致。換句話說,工業技術研究院的財務年度應該與政府的財務年度相同。這樣可以確保該院的財務管理與政府的監督與報告流程保持一致。 根據第二款,關於預算與決算的編制審查,必須遵循以下程序: 1. 在事業年度開始前,該院應制定工作計畫,編制收支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提交主管機關審核。 2. 在事業年度結束時,該院應編制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和收支決算,經監事會審核後,提交主管機關審核。 根據第三款的規定,上述計畫、預算、決算和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提交行政院,再轉送立法院審議。這意味著工業技術研究院的計畫、預算、決算和報告需要經過政府相應的部門和立法機構的審查和批准。

立法沿革 1

(0620125 制定)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為期工業技術研究院之研究工作密切配合政府施政計劃,其事業年度自應與政府會計年度相一致,其預決算之編審,依照規定辦理,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20125 制定)

為期工業技術研究院之研究工作密切配合政府施政計劃,其事業年度自應與政府會計年度相一致,其預決算之編審,依照規定辦理,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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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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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