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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0.05.20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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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創立基金,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全部資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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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2. 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額數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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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2.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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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2.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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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2. 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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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2.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後,呈報主管機關。
  3.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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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70.05.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