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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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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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3條的規定,本法律自公布日起立即生效。在這個條例中,沒有明確提到該法律的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有任何特定修正或延遲的規定。因此,該法律自公布日起即可適用。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如果沒有特定的生效日期,法律在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即生效。這意味著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在公布日當天生效,並在三天後生效完畢。這一解釋與修法者的意圖相符合,並且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的一般原則。一個與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相關的案例是「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4條,指出「各機關、團體、企業、大專院校、中小學,有協助該院工作之義務。」這個範例確認了工業技術研究院在執行其使命和工作時的權限和義務。
立法沿革 1 版
(062012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125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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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