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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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 2.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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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7條,該條例規定如下: 1.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有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這些監事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任期為三年,可以續聘。然而,續聘的人數不得超過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2. 常務監事應該列席董事會議。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工業技術研究院是由監事組成,其中的常務監事是監事中的一個重要職位。這些監事是由行政院院長遴聘的,並且他們的任期為三年,可以續聘。在續聘時,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此外,根據該法條,常務監事應該參加董事會議。 參考資料: -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60&FLNO=7)
立法沿革 2 版
(0620125 制定)
本院置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與前條董事同。 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會議。
立法理由明定工業技術研究院監事、監事會主席之遴聘及任期。
(0700508 修正)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六條條文之修正,監事人數酌予增加,其任期仍維持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至其續聘次數,則不予限制,俾富彈性,而利執行。 二、條文中監事會主席,均修正為常務監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工業技術研究院監事、監事會主席之遴聘及任期。
一、為配合第六條條文之修正,監事人數酌予增加,其任期仍維持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至其續聘次數,則不予限制,俾富彈性,而利執行。 二、條文中監事會主席,均修正為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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