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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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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2. 2.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7條,該條例規定如下: 1.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有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這些監事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任期為三年,可以續聘。然而,續聘的人數不得超過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2. 常務監事應該列席董事會議。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工業技術研究院是由監事組成,其中的常務監事是監事中的一個重要職位。這些監事是由行政院院長遴聘的,並且他們的任期為三年,可以續聘。在續聘時,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此外,根據該法條,常務監事應該參加董事會議。 參考資料: -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60&FLNO=7)

立法沿革 2

(0620125 制定)

本院置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與前條董事同。   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會議。

立法理由明定工業技術研究院監事、監事會主席之遴聘及任期。

(0700508 修正)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六條條文之修正,監事人數酌予增加,其任期仍維持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至其續聘次數,則不予限制,俾富彈性,而利執行。   二、條文中監事會主席,均修正為常務監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125 制定)

明定工業技術研究院監事、監事會主席之遴聘及任期。

(0700508 修正)

一、為配合第六條條文之修正,監事人數酌予增加,其任期仍維持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至其續聘次數,則不予限制,俾富彈性,而利執行。   二、條文中監事會主席,均修正為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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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7 條規定:「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