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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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 2.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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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6條》的內容: 1. 工業技術研究院的董事會由行政院院長根據以下人員遴聘,共設11至15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 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 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 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依照法條的規定,董事會成員的遴聘必須符合以上三個身份的範疇。這表示董事會成員應該包括行政機關主管、具有科學技術研究專業背景的專家學者以及公營企業界的代表人士。 2. 根據前款第一項的規定,由行政院院長遴聘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根據職位進退;而由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遴聘的董事人數各不得超過六人,任期為三年,可以續聘一次。不過,續聘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工業技術研究院的董事會成員的任期根據遴聘類別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由行政院院長遴聘的董事的任期沒有明確規定,取決於其職位的進退。而由科學技術專家學者和公營企業界人士遴聘的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再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例子:《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2020年修訂版)
立法沿革 2 版
(0620125 制定)
本院置董事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董事人選應就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明定工業技術研究院董事、董事長之遴聘及任期。
(0700508 修正)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為加強政府對工業技術研究院工作之連繫與督導,增加從有關部會主管中遴聘董事,最多以三人為限,其任期隨職位進退。為使工業技術研究院研究工作與企業界相結合,遴聘董事範圍再增列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工業技術研究院董事、董事長之遴聘及任期。
為加強政府對工業技術研究院工作之連繫與督導,增加從有關部會主管中遴聘董事,最多以三人為限,其任期隨職位進退。為使工業技術研究院研究工作與企業界相結合,遴聘董事範圍再增列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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