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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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 2.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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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8 條,該條例規定了工業技術研究院的設置及相關職位的任命程序。根據第 8 條第 1 項,工業技術研究院將設置一位院長和一位或兩位副院長,這些職位將由行政院院長進行遴聘。這意味著院長和副院長的任命將由行政院院長負責決定。 根據第 8 條第 2 項,院長將受董事會的指揮和監督,負責綜理院務,而副院長則負責協助經營院務。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們可以參考「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本身來解釋這些條文。此外,我們也可以參考相關的學術著作或官方文件來進一步理解這些條文的內容。 例如,我們可以參考「工業技術研究院組織基本法」,該文件詳細說明了工業技術研究院的組織和職能。我們也可以參考行政院相關文件或公報,以了解行政院對於工業技術研究院的指導和要求。 此外,我們還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解釋、法院判例或法學論文,這些資料可以提供對這些條文的解釋和應用案例。 總的來說,這些資料將幫助我們對「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8 條的內容進行更深入的解釋和理解。
立法沿革 1 版
(0620125 制定)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立法理由明定工業技術研究院院長、副院長之遴聘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125 制定)
明定工業技術研究院院長、副院長之遴聘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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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