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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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創立基金,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全部資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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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台幣一百萬元,為創立基金,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全部資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 根據這一條法規,工業技術研究院的創立基金是由中央政府提供一百萬元的捐助來設立的。同時,該法規還規定,基金的資產來源包括經濟部所屬的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和金屬工業研究所的全部資產。基金的創立和運作需要遵守法定預算程序。 參考資料例子:根據《經濟部法人創設基金設置辦法》,工業技術研究院的設立基金是根據中央政府的決定和資源捐助來建立的。根據經濟部的預算程序,這些資金將被用於支持工業技術研究院的研究和發展項目。
立法沿革 1 版
(0620125 制定)
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創立基金,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全部資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立法理由規定工業技術研究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壹百萬元,由中央政府捐助之,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聯合礦業、金屬工業三研究所之全部資產循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125 制定)
規定工業技術研究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壹百萬元,由中央政府捐助之,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聯合礦業、金屬工業三研究所之全部資產循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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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