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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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 2.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核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額數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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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條,該法規規定了工業技術研究院的經費來源。根據第1款,工業技術研究院的經費來源包括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以及來自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的捐贈。根據第2款,中央政府提供的捐贈經過查核後,如果證實該捐贈對研究成果具有績效,則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的相同金額經費來進行捐贈。 根據這些條文,工業技術研究院可以從多種來源獲得資金來進行研究工作。除了進行受託研究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之外,該院還可以接受來自國內外的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的捐贈。對於中央政府提供的捐贈,如果查核結果確認該捐贈有研究成果並具有績效,則根據相關研究所的捐贈金額來進行預算程序中的捐贈。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工業技術研究院有足夠的資金來進行各項研究工作,促進工業技術的發展。
立法沿革 1 版
(0620125 制定)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核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額數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
立法理由研究機構允宜寬籌經費,工業技術研究院成立後,因本身尚無相當數額之基金可資運用,故明定其經費來源,以資適用。而接受各界捐贈並收取服務費用,則在鼓勵各界之支持利用並擴大提供服務。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研究機構允宜寬籌經費,工業技術研究院成立後,因本身尚無相當數額之基金可資運用,故明定其經費來源,以資適用。而接受各界捐贈並收取服務費用,則在鼓勵各界之支持利用並擴大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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