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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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對外行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所行文: 一、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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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11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在對外行文時應以經濟部名義行文。然而,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的事項以及曾經報部核准的事項,組織所可以行文。 作為一名法律系教授,我可以參考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本文以及相關的立法資料來進一步解釋和理解這個法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0661104 制定)
本所對外行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所行文: 一、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立法理由明訂中央地質調查所與經濟部隸屬關係與權責劃分範圍。
- 核名詞
(0661104 制定)
明訂中央地質調查所與經濟部隸屬關係與權責劃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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