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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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定,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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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12條,中央地質調查所的辦事細則由該所自行擬定,需向經濟部報請核定。根據此規定,經濟部有權審查並核准中央地質調查所的辦事細則。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列舉或提及到該所辦事細則的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版
(0661104 制定)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定,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訂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之訂定依據與程序。
- 核定名詞
(0661104 制定)
明訂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之訂定依據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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