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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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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及各類地質圖之編製事項。 二、各種基本地質科學之研究事項。 三、工程地質、地下水地質及各種應用地質之調查、研究與服務事項。 四、國內外能源及礦產資源之調查與探勘、開發之協助事項。 五、各種天然地變發生之研判及預防事項。 六、地質標本及地層岩心之蒐集、研究與管理事項。 七、各種地質調查、研究報告之編纂、出版及供應事項。 八、地質調查、研究計畫之擬訂及國內外地質業務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地質調查、研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2條,該條規定了該所的職掌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1. 地質調查及各類地質圖之編製事項。 2. 各種基本地質科學之研究事項。 3. 工程地質、地下水地質及各種應用地質之調查、研究與服務事項。 4. 國內外能源及礦產資源之調查與探勘、開發之協助事項。 5. 各種天然地變發生之研判及預防事項。 6. 地質標本及地層岩心之蒐集、研究與管理事項。 7. 各種地質調查、研究報告之編纂、出版及供應事項。 8. 地質調查、研究計畫之擬訂及國內外地質業務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9. 其他有關地質調查、研究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負責執行和處理以上所列事項,以確保地質相關的調查、研究和服務工作得以順利進行。例如,該所要進行地質調查並編制相關的地質圖,如地質圖可以用於工程地質和地下水地質的調查和研究。此外,該所也負責協助國內外能源和礦產資源的調查、探勘和開發,以及研判和預防各種天然地變發生的情況。最後,該所還負責管理和研究地質標本和地層岩心,並編撰相關的地質調查和研究報告。這些活動的目的是在地質領域內提供準確可靠的資料和研究成果,以促進國內外地質業務的聯繫和合作。

立法沿革 1

(0661104 制定)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及各類地質圖之編製事項。   二、各種基本地質科學之研究事項。   三、工程地質、地下水地質及各種應用地質之調查、研究與服務事項。   四、國內外能源及礦產資源之調查與探勘、開發之協助事項。   五、各種天然地變發生之研判及預防事項。   六、地質標本及地層岩心之蒐集、研究與管理事項。   七、各種地質調查、研究報告之編纂、出版及供應事項。   八、地質調查、研究計畫之擬訂及國內外地質業務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地質調查、研究事項。

立法理由中央地質調查所之職掌與任務:   一、一般地質構造之調查、測繪,並編製全國詳細地質圖暨詳細區域分幅地質圖、地層剖面圖、區域構造圖等,以建立全國性完整之地質資料。   二、從事各項基本地質科學(如地層構造、礦物、岩石、古生物鑑定、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及海洋地質)之專業研究。並從事全國各地岩層之組成與構造,以提供礦產與能源探勘與開發之重要研判資料。   三、應用地質技術為研究岩石、土壤與地層構造及特性等,供為基礎工程、採礦工程、交通工程、隧道、水壩工程及區域綜合開發利用等設計之參考。研究地下水地質、儲量、分布、流動、產狀、開發限度等,以協助開發並維護全國水資源。   四、藉地質資料與技術以解釋礦床成因及儲藏量。調查國內外能源(油氣、煤、地熱、鈾等)及各種礦產(金屬礦物、工業礦物、石材、砂石等)之儲藏、分布、產狀,以供開發利用研判設計之用。   五、調查不同地區之地質背景及有關地質作用,以偵測斷層活動。並研判地盤下陷、山崩、地滑、河流變遷等天然災害之成因與預防對策。   六、蒐集、整理國內外地質標本,供為研究及應用之參考。蒐集、整理、分析地層岩心,供為地質對比研究,節省工程設計之重複鑽探。   七、編纂、繪製及出版各項地質調查研究報告、專刊及地質圖集,以供各界參用。   八、依國家建設需要,擬訂並協調國內有關地球科學機構之地質研究工作。並與國外地質學術機構取得聯繫,以交換地質資料,互為支援。   九、其他專案調查研究或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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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1104 制定)

中央地質調查所之職掌與任務:   一、一般地質構造之調查、測繪,並編製全國詳細地質圖暨詳細區域分幅地質圖、地層剖面圖、區域構造圖等,以建立全國性完整之地質資料。   二、從事各項基本地質科學(如地層構造、礦物、岩石、古生物鑑定、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及海洋地質)之專業研究。並從事全國各地岩層之組成與構造,以提供礦產與能源探勘與開發之重要研判資料。   三、應用地質技術為研究岩石、土壤與地層構造及特性等,供為基礎工程、採礦工程、交通工程、隧道、水壩工程及區域綜合開發利用等設計之參考。研究地下水地質、儲量、分布、流動、產狀、開發限度等,以協助開發並維護全國水資源。   四、藉地質資料與技術以解釋礦床成因及儲藏量。調查國內外能源(油氣、煤、地熱、鈾等)及各種礦產(金屬礦物、工業礦物、石材、砂石等)之儲藏、分布、產狀,以供開發利用研判設計之用。   五、調查不同地區之地質背景及有關地質作用,以偵測斷層活動。並研判地盤下陷、山崩、地滑、河流變遷等天然災害之成因與預防對策。   六、蒐集、整理國內外地質標本,供為研究及應用之參考。蒐集、整理、分析地層岩心,供為地質對比研究,節省工程設計之重複鑽探。   七、編纂、繪製及出版各項地質調查研究報告、專刊及地質圖集,以供各界參用。   八、依國家建設需要,擬訂並協調國內有關地球科學機構之地質研究工作。並與國外地質學術機構取得聯繫,以交換地質資料,互為支援。   九、其他專案調查研究或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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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及各類地質圖之編製事項。 二、各種基本地質科學之研究事項。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