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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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議事、財產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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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該所的秘書室負責處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議事、財產保管等事項,並且負責處理不屬於其他組和室的事項。這意味著秘書室負責該機構的日常行政工作和各項事務,同時也需要保護和管理機構的財產。關於該條例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沒有提供具體的資訊,因此無法提供參考。
立法沿革 1 版
(0661104 制定)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議事、財產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設秘書室並明訂其業務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61104 制定)
設秘書室並明訂其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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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