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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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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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5條」的規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設有所長一人和副所長一人。所長負責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而副所長則協助處理所務。根據這條法規,所長和副所長的職位級別列在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之間。 這項解釋來自「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5條」本身,其中明確記載了所長和副所長的職責和職位級別。因此,此解釋是來自該法規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661104 制定)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置所長、副所長並明訂其職等及任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61104 制定)
置所長、副所長並明訂其職等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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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