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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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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5條」的規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設有所長一人和副所長一人。所長負責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而副所長則協助處理所務。根據這條法規,所長和副所長的職位級別列在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之間。 這項解釋來自「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5條」本身,其中明確記載了所長和副所長的職責和職位級別。因此,此解釋是來自該法規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661104 制定)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置所長、副所長並明訂其職等及任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61104 制定)

置所長、副所長並明訂其職等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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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