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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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一人,技正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科長十人至十四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技士十四人至二十人,技佐十五人至二十三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一人或二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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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該條列出了中央地質調查所的各個職位及其官等職等的範圍。主任秘書、組長、主任、技正的職位均列在第八至第十一職等之間;秘書、科長、編審、專員的職位則列在第六至第九職等之間;科員、辦事員、技士、技佐的職位則列在第三至第五職等之間,其中科員和技士的職位中有一些可以列在第六或第七職等。而書記的職位列在第一至第三職等之間。 資料來源: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44
立法沿革 1 版
(0661104 制定)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一人,技正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科長十人至十四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技士十四人至二十人,技佐十五人至二十三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一人或二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明訂中央地質調查所之編製員額及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訂中央地質調查所之編製員額及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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