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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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 2.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3.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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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0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本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這意味著在委員會開會時,必須有超過一半的委員出席會議才能開始討論,且若要做出決議,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 2.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根據這條規定,委員在委員會開會時應該親自到場出席。然而,如果因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出席的委員(例如由機關代表兼任的委員),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3.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這條規定意味著被委派的代表被列入出席人數中,並有參與會議發言和表決的權利。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 範例:假設該委員會成員有10位,根據第1項規定,至少有6位委員要出席會議才能開始討論。其中,如果某個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則可以委任代表代表自己出席會議(根據第2項規定)。在會議上,代表有權發言並參與表決(根據第3項規定)。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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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