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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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得依法向有關機關、團體及個人調閱有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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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9條,該委員會有權根據法律要求,向相關機關、團體和個人索取相關文件和資料。這意味著在核子事故調查過程中,該委員會可以請求相關機關、團體和個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作為調查材料。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規定和在過去核子事故調查中的實際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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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