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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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調查組及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調查組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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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該會設調查組及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可以設立分科辦事。這意味著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在內部組織中具有調查組和法務室,並可以進一步在組織中設立分科辦事。根據這項規定,調查組負責執行調查委員會的職權,而法務室則負責處理與法律相關的事項。範例中可能的情境是,調查組正在進行一項關於進口貨物補貼或傾銷對中華民國產業可能的危害的調查,而法務室可能在處理與相關案件的法律事項相關的法律諮詢或法律文件準備方面提供支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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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