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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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產業受害之調查。 二、關於前款調查之審議、受害之認定及擬採救濟措施之建議等事項。 三、關於貿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損害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之諮詢事項。 五、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事務之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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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 1. 進行根據貿易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的受害產業調查。 2. 審議前一項調查的結果,確定受害情況並提出救濟措施建議等相關事項。 3. 進行根據貿易法第19條規定的損害調查事項。 4. 提供關於貨品進口救濟的諮詢服務。 5. 進行與貨品進口救濟相關的研究工作。 參考資料: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條文
- 貿易法 第 18 條條文
- 貿易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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