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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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外縣市之委員並得支給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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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7條,該委員會的委員是無給職的,但若不屬於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的委員,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出席費和審查費。此外,外縣市的委員還可以獲得差旅費。根據目前所能找到的相關資料,沒有進一步的案例或範例可提供。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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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