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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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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之內容,與當事人間之契約有同一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6條,調解成立的內容具有與當事人間契約相同的效力。這意味著當事人在進行調解時所達成的協議,將具有與契約相同的法律效果。這種調解成立的效力與訴訟的和解是相似的,在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和380條第1項都有明文規定。具體來說,這意味著當事人在調解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和條件,都具有與契約相同的效力。當然,這種調解成立的效力還需要符合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如民法第736條關於和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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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6 條規定:「調解成立之內容,與當事人間之契約有同一之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